302号文下发回购代持全面受限 金融机构含泪降杠杆

2018-01-05 09:36 | 来源:未知 | 作者:佘庆琪 | [券商]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1月4日,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共同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对债券回购和代持交易作出了明确限制。

       1月4日,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共同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对债券回购和代持交易作出了明确限制。
 
  302号文显示,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
 
  另外,新规还对银行、券商等正逆回购余额作出了规定,并首次限制了券商自营业务的回购杠杆。交易员表示,这对部分中小券商的自营业务造成较大的冲击。
 
  稳回购、降杠杆
 
  对于银行的回购余额,302号文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最新一期财务数据显示,在A股、港股上市银行中,江阴银行(8.360, -0.09, -1.07%)、张家港农商行、郑州银行、青岛银行和盛京银行通过正回购融入资金较高,这五家银行正回购占比均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80%。
 
  值得注意到是,302号文还对逆回购余额,即银行通过回购融出资金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第一财经记者发现,在上市银行中,郑州银行、青岛银行和广州农商行超出了这一比例。
 
  而对于非银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302号文规定,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另外,公募和理财超过上一日40%,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超过上一日100%、私募性质非法人产品超过上一日100%的,也需要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中信证券(18.660, -0.01, -0.05%)固收组认为,302号文的出台是对2016年四季度国海证券(4.970, 0.01, 0.20%)债券代持事件做出的强力补丁,由于债券代持行为的普遍存在,债券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交易杠杆率无法得到准确计量,相应风险无法做到合理把握,表面上整个债券市场杠杆率较低,但由债券代持等实质加杠杆行为的存在,整个债券市场的真实杠杆率很有可能远远大于公开披露数据,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涌动。
 
  债券代持、利益输送遭严查
 
  对于机构间代持债券的行为,302号文规定,机构未经报备不得进行线下交易,代持全部归入买断式回购,纳入监管范围。
 
  一位券商资管交易员介绍到,所谓的“代持养券”,业内也称为“飘券”,一方面可以通过将债券交给其他机构代持,获得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代持出表,可以规避持有单只债券上限的规定。而此次302号文则对这些“灰色地带”作出了明确指引。
 
  首先,302号文强调,债券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
 
  其次,302号文指出,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参与者必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申万宏源(5.330, 0.00, 0.00%)固收团队表示,此条目的在于将隐藏在暗处的抽屉协议阳光化,必须有主体协议,并且纳入监管,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代持全部归入买断式回购,纳入监管范围内,这将大幅提高代持的成本。
 
  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卖出方不能出表、严格禁止未备案的线下交易,这基本上就断绝了代持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302号文还强调,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前在债券交易中,存在一些不够阳光化、市场化的“灰色空间”,而此次302号文从制度上对这些负面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小券商遭重挫
 
  “如果观察近几年杠杆率最高的时候,我们发现在2015年债牛时,银行理财、证券公司、村镇银行是加杠杆的主力。”申万宏源固收团队认为,以目前情况看,证券公司超过限制,压力最大;银行理财产品处在限制边缘;基金已有规范,较为健康。
 
  多位交易员对第一财经记者感叹到,之前对于券商自营并没有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上限的要求,这一新规对中小券商产生影响较大。未来非银机构将按照302号文的指引,进一步控制并降低杠杆规模。
 
  相比于券商自营和部分中小银行,302号文对保险资管的影响则明显要小的多。302号文显示,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这一比例与此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称,不管是此次的302号文,还是此前的资管新规,对保险资管的影响整体都比较中性。一方面,大部分险资在投资债券的过程中,做波段交易和债券代持比较少,杠杆率也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产端久期相对较长。整体来看,保险机构需要面临的挑战也相对较小。
 
  记者发现,对不符合要求的交易,302号文并未采取“一刀切”式管理。302号文显示,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交易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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