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恩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现3家基金

2018-05-25 10:20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投资者因此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依旧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民事救济或赔偿。

  深圳特区报讯 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决定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吉恩)和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昆机)股票终止上市,这也是今年的首批退市股。

  据相关数据显示,在*ST吉恩一季度末的流通股东名单中,出现了公募基金旗下专户产品的身影。在2013年12月3日,*ST吉恩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长安基金、东方基金和兴业基金,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合计认购*ST吉恩非公开发行股份7.92亿股,2014年9月19日,上述机构认购完成,原定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具体来看,长安群英5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2.97亿股,东方基金定增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东方基金定增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东方基金定增优选3号资产管理计划合计认购2.97亿股,兴业基金旗下资产管理计划认购1.98亿股。值得注意的是,在*ST吉恩暂停上市期间,东方基金旗下专户已经有了减持计划。5月10日,*ST吉恩发布公告表示:如果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东方基金管理的东方基金定增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委托人刘辉、文一涛、王斌和东方基金定增优选3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陈发树、陈焱辉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811.17万股。上交所表示,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投资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理性主张股东权利。首先,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尽管其股票不在上交所市场交易,但其资产、负债、经营、盈亏等情况并不因此而改变,仍然可以正常经营公司,公司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其次,如果被终止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因此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依旧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民事救济或赔偿。

  此外,上交所5月22日公告称,因*ST海润2016年、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T上普连续两年亏损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上交所决定暂停*ST海润、*ST上普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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