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资本补充债券发行 银行资本补充工具迎机遇

2018-03-02 09:53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银行]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3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
 

   2018年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过渡期将结束,面临正式执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监管要求。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承压的情形下,日前,央行打开了银行资本补充工具扩充闸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3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监管层在鼓励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行为,公告要求发行的前提包括偿债能力好,且成立满三年,以及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等。
 
  补充工具品种或扩充
 
  按照公告,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作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
 
  对于“触发事件”,银监会曾在2012年《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而“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则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第一,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第二,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银监会上述指导意见还指出,在满足相关规定合格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合同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本次央行公告也指出,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到2018年底,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而按照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根据资本充足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如果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则为第四类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强制要求该类商业银行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兴业研究分析师何帆分析,公告关于资本补充债券的定义,既包含了二级资本债券,也包含了未来探索的、满足上述要求的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何帆表示,目前,我国的资本补充工具品种相对有限,主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债券,可以被称之为“资本补充债券”的品种,仅有二级资本债券一种。在央行公告鼓励下,我国银行业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的品种或扩充。
 
  发行应满足四大条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鼓励的同时,央行也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要求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第二、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三年;第三,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第四、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公告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资产增长、结构调整、内部资本留存、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审慎地制定资本补充及资本债券发行规划,在相应资本约束下促进自身稳健经营,并确保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实体经济。
 
  在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应充分、及时披露资本补充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资本补充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公告要求资本补充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信息。
 
  公告同时还指出,人民银行2006第11号文件即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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