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贵人涉诉讼 涉案金额5.1万元

2020-08-11 09:26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与原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并购贷款进行展期。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其...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 贵人 公告编号:临 2020-049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 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 51110.21 万元,分别为:建设银行贷款本金 25777 万元、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6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693.81 万元及相应的 诉讼费、保全费等;民生银行流动贷款本金 11000 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43.28 万元及诉讼费等;民生银行并购贷款本金 13101.33 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294.79 万元及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流动性紧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6 月 21 日按时支付各家银行贷款利息,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本金合计 14.10 亿元全部逾期,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2020-042 号)。 近期,公司及子公司分别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5 民 初 1151 号、(2020)闽 05 民初 1140 号、(2020)闽 05 民初 1141 号《应诉通知 书》及《起诉状》等。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借款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分别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上述申请。 1、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住所地:晋江青阳曾井小区 负责人:陈立新 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沟西工业区 其他被告: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子公司之一)、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子公司之一)、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子公司之一)、林天福、林锦治 (1)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25777 万 元,利息、罚息、复利 693.81 万元(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6 日)以及 2020 年 7 月 7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址在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 878 号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晋国用(2011)第 00733 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 201501816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8)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0951 号)在最高限额 7325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址在晋江市内坑镇下村村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晋国用(2014)第 0172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9)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6981 号)在最高限额3229.18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 264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天福、林锦治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⑥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上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2019 年 12 月、2020 年 3 月与原告签订《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合计25777 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址在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 878 号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晋国用(2011)第 00733 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 201501816 号)为贵人鸟股份 有限公司与原告在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21 年 3 月 14 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承兑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所产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 7325 万元抵押担保;被告将其所有的址在晋江市内坑镇下村村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 晋国用(2014)第 01723 号)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在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期间签订借款合同、承兑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所产生 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 3229.18 万元抵押担保。被告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在合同履行期间,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6 月起开始欠息,且未按 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原告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 689 号 主要负责人:郑学泉 被告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沟西工业区 被告二至八: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之一)、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之一)、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之一)、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清辉、丁翠圆 (1)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10 亿元,利息、罚息、复 利 243.28 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支付自 2020年 7 月 8 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标准执行的利息、罚息、复利; ②判令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16 万元; ③判令被告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清辉、丁翠圆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原告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孳息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⑤判令原告对被告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在厦门市湖里区泗 水道 629 号 1801-1808、1901-1908、 201-202、301-304 单元房地产依法折价或 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⑥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 (2)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9) 年 (泉综授)字(076)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使用最 高授信额度为贰亿玖仟叁佰万元整的借款,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 被告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清辉、丁翠圆为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孳息为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被告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以址在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 629 号 1801-1808、1901-1908、 201-202、301-304单元房地产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9 年 8 月至 9 月间,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 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 1.1 亿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放款,但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依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第 12 条,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停止继续发放贷款;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同时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及被告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有权要求被告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乌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乌投资有限公司、林天福、林清辉、丁翠圆按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担保义务。 3、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并购贷款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 689 号 主要负责人:郑学泉 被告一: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沟西工业区 被告二、

三: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之一)、林天福 (1)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31 亿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294.79 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支付自 2020 年 7 月 8 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标准执行的利息、罚息、复 利; ②判令被告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③判令原告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孳息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④判令被告林天福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 公告费等)。 (2)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并 购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公被告提供借款,用于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收购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款。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天福 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被告贵人鸟 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与原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并购贷款进行展期。 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截至 2020 年 7 月 7 日,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1.31 亿元, 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294.79 万元。根据《并购贷款借款合同》第 20 条约定,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停止继续发放贷款;第 21 条,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同时,被告林天福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担保义务,被告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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