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不同,兄弟俩分道扬镳!哥哥公司2020年上市,弟弟也要IPO了……

2022-06-14 15:28 | 来源:国际金融报 | 作者:侠名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证监会官网显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彬科技”)已递交申报稿,计划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今天要介绍的这家IPO企业,是个一家三口控股的公司。

        证监会官网显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彬科技”)已递交申报稿,计划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此次申请上市,公司计划募集资金6.34亿元,用于汽车零部件(慈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升级项目,以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收入下滑

        据介绍,公司系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涉及乘用车市场的零部件配套领域,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塑料件、金属件以及配套模具,应用于副仪表盘系统、空气循环系统、发动机舱内装件系统、立柱护板系统、座椅系统、车内照明系统等。

        申报稿显示,2018年至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下称“报告期”),一彬科技实现营业收入13.92亿元、13.06亿元、13.2亿元、6.6亿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2,359.09万元、5,677.84万元、8,781.11万元、5,091.57万元。

        不难看出,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整体呈现下滑态势。申报稿指出,自2018年开始,受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全面退出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全国汽车销量自1990年以来首次出现同比下降,加之新冠疫情爆发使得汽车行业的供给端和需求端受到明显冲击,对公司营业收入产生了消极影响。

        根据汽车工业协会数据统计,2018年起,受到中美贸易摩擦、国内外宏观经济变化以及消费者信心不足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汽车从增量市场逐渐转变为存量市场,产销量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2020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523万辆和2531万辆, 产销量分别同比下降2%和1.9%。

        不过,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滑的同时,一彬科技的净利润却不断增长。

        参考2018年和2020年的数据,2020年的营业收入相较2018年小幅下滑5.17%,但净利润却同比大幅增长272.22%。IPO日报注意到,一方面是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下降,另一边公司也控制了其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其中销售费用由2018年的5,789.96万元降至2020年的1,663.7万元,降幅较为明显。

        说起公司的客户,2018年至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一彬科技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为7.94亿元、7.25亿元、7.26亿元、3.92亿元,分别占其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7.73%、55.94%、55.57%、60.34%。公司的前五大客户较为稳定,报告期内主要还是东风汽车、广汽丰田、上汽通用、吉利集团、李尔这五家企业。

        一家三口控股

        公司最初脱胎于1993年成立的浙江长华(全称“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彼时浙江长华成立之后,其主营业务涉及汽车紧固件、装饰件两大领域,由王定孝及王长土、王建华父子共同经营。之后,王长土、王建华两兄弟在业务发展方向、经营理念等方面出现分歧。经协商,各方决定对浙江长华进行分立,由王长土、王建华兄弟分别控股一家公司并各自独立经营。

        具体来看,浙江长华于2006年进行派生分立,分立后存续的浙江长华承接汽车紧固件的资产及业务,由王长土经营;同时派生设立宁波长华(一彬科技的前身),承接汽车装饰件的资产及业务,由王建华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哥哥王长土实际控制的浙江长华已于2020年9月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简称“长华股份”;另一边,弟弟王建华控制的宁波长华于2017年更名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挂牌新三板,如今则也向着上市发起冲刺。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一彬科技的控股股东为王建华,实际控制人为王建华、徐姚宁夫妇。

        本次发行前,王建华直接持有公司52.95%的股权,通过一彬实业间接持有公司9.55%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62.5%的股权;徐姚宁直接持有公司1.44%的股权,通过一彬实业间接持有公司4.1%的股权,合计持股5.54%。此外,2021年10月,王建华、徐姚宁、王彬宇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王彬宇系王建华、徐姚宁之子,直接持有公司6.01%的股份。综上,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合计持有公司74.05%的股权。

        需要指出的是,一彬科技的子公司还曾受到过行政处罚。

        据披露,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互查组对其子公司郑州翼宇进行检查发现,郑州翼宇1号、2号高空排气筒未达到环评批复要求的20米高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相关规定,并决定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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